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禁垦范围开垦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限期恢复原貌,并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处以罚款;(二)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按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