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采伐方案中没有水土保持措施或采伐中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二)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