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后主任仍然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仍然不足三人的,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补选,补选的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