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