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