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