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复测合格后方可行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