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主要道路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