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殡葬管理应当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丧事服务组织,教育、帮助、监督公民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