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耕地、林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源和水库保护区,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设置墓地。前款所列的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的坟墓,应当予以平毁或迁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