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公布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按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