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已修改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四)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六)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