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以外,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