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未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或者应急疏散演练:(一)国家机关对外办公场所;(二)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前款所列单位组织消防演练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