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国家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