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区政府及其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安全生产、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工作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