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制定相应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