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配备标准,需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影响公共安全需要搬迁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