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