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