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对正在危害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即将危害社会的活动,可依法采取即时强制措施,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情况紧急,不采取紧急措施就不足以防止或避免危害;

(二)即时强制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要防止或避免的损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