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必要和紧急情况的除外。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