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