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废止对流动人口中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决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