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经营与贸易第十八条已废止上市商品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国家和省、市有规定牌价的商品,执行规定牌价;规定实行浮动价和最高限价的商品,不准超出浮动价和限价范围;国家放开价格的商品,随行就市,买卖双方议价。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