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经营与贸易第十七条已废止从事食品、饮食的经营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合格证,按规定着工作服。经营食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