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从事食品、饮食的经营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合格证,按规定着工作服。

经营食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河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