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废止集贸市场内的公用设施和经营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占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