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划用水指标,不得擅自转供水。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转供水的,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