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的科研推广与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培训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