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所属的盐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价格、公安、交通、质监、矿产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