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二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