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销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食盐批发经营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批发许可证。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销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