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宣传、教育、引导,保证公民食用合格碘盐。

鼓励和扶持盐业科学技术创新、先进技术推广和新产品开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