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凡取得副食经营工商执照,从事副食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经营食盐零售业务。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处购进食盐;使用食品加工用盐、肠衣盐、畜牧盐、渔业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处购进食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