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手段,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加工新品种盐产品应当制订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