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从事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还应当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