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制盐企业需要扩大制盐能力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