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