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