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伐区调查设计和木材检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承担。

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精度和质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

检验木材应当到现场检验,并将检验码单当场交给木材生产经营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