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产品的流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向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质;(二)屠宰或者销售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畜禽或者畜禽产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