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质;

(二)屠宰或者销售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畜禽或者畜禽产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