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农村经营管理站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组织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