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农村经营管理站和有关部门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组织离任审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