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必须结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的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