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符合规定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