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活动,包括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等。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