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维修和保养体育设施、器材,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明示注意事项,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