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将非汽车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八十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