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