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本省的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缴纳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