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三条有效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