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