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二条已废止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